(2016)吉018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淑芝、吴克强与榆树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温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芝,吴克强,榆树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温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205号原告:董淑芝,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克强,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树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凯。被告:王温明,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杰诉被告榆树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温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