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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053号原告卢某,男,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4元减半收取为31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以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艺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