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汪永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汪永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657号原告:王玉明,性别:××,居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相奎,农民。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汪永寿,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戢春晖,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王玉明诉被告汪永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兴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明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审判员 兰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改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