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凤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凤(绰号“凤妹几”),女,1993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肖凤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戴某某、伍某某、戴某某1共计八次,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0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9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肖凤贩卖毒品给戴某某的事实1、2016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肖凤与戴某某电话联系后,在新化县琅塘镇第四人民医院附近,肖凤贩卖约3克甲基苯丙胺和1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戴某某,得毒资800元。2、2016年12月7日22时许,肖凤与戴某某电话联系后,在新化县琅塘镇第四中学附近的马路上,肖凤贩卖约3克甲基苯丙胺和1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戴某某,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肖凤。二、肖凤贩卖毒品给伍某某的事实1、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肖凤与伍某某电话联系后,在新化县上梅镇梅城广场老电影院门口,肖凤在伍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里以150元的价格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伍某某,伍某某未支付毒资,过了两三天,伍某某驾车送肖凤回琅塘,肖凤以伍某某之前欠的毒资抵车费。2、2016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肖凤与伍某某电话联系后,在新化县上梅镇西苑宾馆五楼电梯口处,肖凤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伍某某,得毒资120元。三、肖凤贩卖毒品给戴某某1的事实1、2016年5月的一天,肖凤与戴某某1电话联系后,在新化县琅塘镇中心加油站,肖凤贩卖约3克甲基苯丙胺给戴某某1,得毒资650元。2、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肖凤与戴某某1电话联系后,在新化县琅塘镇中心加油站,肖凤又贩卖约3克甲基苯丙胺和3片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戴某某1,得毒资500元。3、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肖凤与戴某某1电话联系后,在新化县琅塘镇康都宾馆内,肖凤再次贩卖约3克甲基苯丙胺和3片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戴某某1,得毒资600元。4、2016年12月7日凌晨,肖凤与戴某某1电话联系后,在新化县琅塘镇中心加油站,肖凤贩卖约3克甲基苯丙胺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戴某某1,得毒资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清单,证人戴某某、伍某某、戴某某1的证言,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物证检验报告及光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凤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凤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立志审 判 员 肖毅雄人民陪审员 曾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