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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立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286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立峰,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肄业,系赵记烩面厨师,住焦作市中站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立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平、代理检察员张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6日1时20分左右,被告人崔立峰酒后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沿焦作市焦东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乔保金驾驶的车牌号为豫H×××××的出租车相撞。经检验,被告人崔立峰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被告人崔立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1时20分左右,被告人崔立峰酒后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沿焦作市焦东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焦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乔保金驾驶的车牌号为豫H×××××的出租车相撞。经检验,被告人崔立峰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立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国信司鉴中心[2016]车技鉴字第98号车辆技术状况检验鉴定意见书,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编号20130034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崔立峰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立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崔立峰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立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王亚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中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