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义琥与被执行人杨荣林、杨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义琥,杨荣林,杨春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蔡义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荣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春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义琥与被执行人杨荣林、杨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1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本案属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荣林、杨春莉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不宜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