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邓伟、马春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邓伟,马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71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鞋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志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伟,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马春阳,男,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3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32执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