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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进海与马元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进海,马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974号申请人马进海,男,东乡族,1961年5月5日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元清,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住西宁市,住西宁市。申请人马进海与被执行人马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元清给付申请人马进海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合计104600元。因被执行人马元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马进海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元清承担执行费14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马元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马进海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0.4600万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安文良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马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