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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恢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襄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周彦超,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刚。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刚车辆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5)襄城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丰田牌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鄂f×××××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买卖、抵押及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