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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某某已对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泗民初字第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