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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秀县振华建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黎厚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县振华建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黎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金秀县振华建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金秀县头排镇桂柳东路176号。被执行人黎厚林,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金秀县振华建筑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黎厚林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荔浦县人��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绍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