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930岳士胜与俞超、葛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士胜,俞超,葛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930号原告:岳士胜,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俞超,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葛小兵,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岳士胜与被告俞超、葛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士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计175元,退还原告岳士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