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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某某有限公司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冀0481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全部冻结,房产已做抵押,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近年来钢铁市场疲软,外欠巨大,不能正常生产,为此,武安市政府派出了工作组进驻企业,帮助生产,监管财务,对于被执行人的巨额外欠,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将其利润每季度按比例兑付债权人,对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加大比例每月汇入法院账户,本院按立案先后顺序兑付申请执行人,因该案在按比例兑付的序列中,故暂未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长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