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与冯兴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冯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中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被执行人:冯兴华,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冯兴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66民初3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兴华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交付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北路105号(尚善雅居)3幢2单元5楼514号保障性住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该房屋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茄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