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5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晋喜与牛亚军、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晋喜,牛亚军,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5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晋喜,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牛亚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28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2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亚军所有的房屋二套。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晨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