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统统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统统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华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财保5号申请人:河北统统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5504126914。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东。法定代表人:曹敬录,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590798699C。法定代表人:申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贵州华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73852941D。法定代表人:杨爱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北统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贵D×××××、贵D×××××、贵D×××××、贵D×××××、贵D×××××、贵D×××××、贵D×××××车辆以及型号为LG850D“龙工”牌铲车一辆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公司在人民币1146000元范围内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统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贵D×××××、贵D×××××、贵D×××××、贵D×××××、贵D×××××、贵D×××××、贵D×××××车辆以及型号为LG850D“龙工”牌铲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统统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