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乃玛与张杰宏、郭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乃玛,张杰宏,郭润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乃玛,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张杰宏,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郭润桃,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杰宏之妻。本院在执行乃玛与张杰宏、郭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海 江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