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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董晓静,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审结,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3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其他关联案件中提出执行异议,而本案须以异议结果为依据,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359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