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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秀苹与刘艳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苹,刘艳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567号原告梁秀苹,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阳区人,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金科,湖北平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清,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梁秀苹诉被告刘艳清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梁秀苹不能提供被告刘艳清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艳清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梁秀苹提供被告刘艳清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秀苹的起诉。诉讼费701元,退还给原告梁秀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