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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北京程运昌隆石化有限公司、北京和裕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非与保全审查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程运昌隆石化有限公司,北京和裕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102号原告:北京程运昌隆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刚,总经理。被告:北京和裕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下庄牛蹄岭。法定代表人:李玉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程运昌隆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和裕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88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北京程运昌隆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现金17000元并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北京和裕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8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北京程运昌隆石化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