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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海涛与胡瑞海、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涛,胡瑞海,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涛,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口镇十家段村村民组。被申请执行人:胡瑞海,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旗万合永镇耗来村西洼组。被申请执行人:王秀丽,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影都西侧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姜海涛与胡瑞海、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胡瑞海、王秀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