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北京艾路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艾路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489号原告:北京艾路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1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27404126684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序文、郝红艳(实习),山东柏瑞(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山南村,信用代码:9137028267528972X1。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原告北京艾路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路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14元,减半收取计42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光代理审判员 刘青鹤人民陪审员 修智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