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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书林与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798号原告:张书林,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107国道栋滹沱河南岸。法定代表人:张志恩。被告: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诸福屯社区。法定代表人:白秀芝。原告张书林与被告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书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书林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龙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