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书林与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798号原告:张书林,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107国道栋滹沱河南岸。法定代表人:张志恩。被告: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诸福屯社区。法定代表人:白秀芝。原告张书林与被告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书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书林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龙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