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沈国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沈国强,男,195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金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文忠、陆卫国、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尚在履行期内,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01)金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