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弋与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人事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弋,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弋,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金怡,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吴弋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弋申请再审称,(一)有法不依,案件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是具有国家认定、与“国家公务员编制”同等待遇的资格,不能由用人单位随便单方面终止。应当签订不少于三年的《聘用合同》。(二)证据采信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是在吴弋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填写的截止日期2014年6月30日,吴弋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可能签订低于三年的合同,故该《聘用合同》是无效合同。吴弋工作表现优良(有证书),不存在可以解除聘用关系的情形。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将吴弋的档案移交至街道,程序违法,应该交到人才交流中心。(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关键证据,吴弋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未调查收集。(四)审判组织不合法。本案属于重大案件,原审作简易程序处理程序不合法。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弋与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载明聘用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吴弋称系其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了该份合同以及聘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系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在之后恶意伪造等意见,由于吴弋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吴弋关于聘用合同属无效的意见,原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双方聘用合同到期日后,吴弋主张双方间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但其对该主张仍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据此认定双方聘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终止,吴弋亦不具有其他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不得终止聘用合同或其他需要顺延聘用合同的情形,对吴弋要求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自2014年7月起恢复聘用关系及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至于吴弋提出的其他程序问题,经查,未发现原审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吴弋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吴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