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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庆省与信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省,信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02民初1735号原告:罗庆省,男,汉族,1992年10月19日出生,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信师波,男,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原告罗庆省与被告信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蒙明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谢春花担任记录。原告罗庆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师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原、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5月21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借款2990元,借款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31日,年化利率为24%。同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至被告的支付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日止)。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借贷宝账户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是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名注册用户。2、借出协议、补充协议、转账记录、交易记录各1份,证明原、被告均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名注册用户,被告于2016年5月21日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6年5月28日归还10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借贷宝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借贷宝平台”),为借贷宝平台上的借贷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原告罗庆省与被告信师波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5月21日,被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2016年5月21-31日),年利率为24%,《借出协议》的协议编号:600383173552751112。2016年5月28日,被告归还10元。被告未按约定清偿借款299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清偿。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年利率为24%,有“借贷宝平台”的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990元,至今未清偿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债务应当清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被告信师波应归还原告罗庆省借款2990元及利息(利息以299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信师波应归还原告罗庆省借款2990元及利息(利息以299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信师波负担。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蒙明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