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7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