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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泽友、唐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泽友,唐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刘泽友。被执行人唐秀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泽友、唐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16167.15元,案件执行费3039元。因被执行人刘泽友、唐秀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泽友、唐秀兰的银行存款219206.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远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