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赖伟诉被告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伟,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82行初10号原告赖伟,男,住什邡市。被告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街道东风路252号。负责人杨雄斌,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伟诉被告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赖伟以该处罚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伟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赖伟负担。审 判 长 钱 勇审 判 员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淼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