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人沈某、张某、周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沈某,张某,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中专文化,泾县奎峰卫生所医生,住安徽省泾县茂林镇奎峰村跃进组**号。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7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辩护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丹,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沈某,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古坝村上沈组**号。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7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三里岗路**号。2000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泾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16年3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7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27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太美村毛园组,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幕桥路***号*栋***室。2011年12月16日因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被泾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二万元;2015年7月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沈某、张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皖18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燕审判员 谢 振审判员 马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飞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