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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金意、王金惠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意,王金惠,王金英,王金印,王金茹,王金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意,女,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机电学院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惠,女,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行车钢珠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英,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灯塔涂料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印,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制鞋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茹,女,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业用布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樑,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王金意因与被申请人王金惠、王金英、王金樑、王金印、王金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1960号和本院(2016)津01民终5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意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民初1960号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745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五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五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六人之母翟家林于2015年12月28日病逝。翟家林生前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翟家林生前所花医药费、护理费均由申请人垫付。在申请人代替五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后,债务关系因此形成,故五被申请人有义务返还申请人垫付的费用。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法律规定,此案应当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翟家林生前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申请人主张五被申请人应予返还为翟家林垫付的医药费和护理费用,但经过一、二审审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笔费用是申请人自己的支出。同时翟家林是否有存款以及存款是否能够满足其生前看病所需,亦不能确定。故在翟家林生前债务不能确定以及遗产是否能够清偿医药费和护理费亦不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秀云审判员  曹津宝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