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昌军与谭君史绍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昌军,谭勇,谭平,谭荣,谭君,史绍荣,张吉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867号原告:袁昌军,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谭勇,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谭平,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谭荣,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谭君,女,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惠州市。被告:史绍荣,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吉斌,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昌军与被告谭勇、谭平、谭荣、谭君、史绍荣、张吉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昌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昌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昌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昌军承担。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