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许松涛与陈亚峰、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松涛,陈亚峰,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139号原告:许松涛,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杰、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亚峰,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负责人:曹钦成,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松涛诉被告陈亚峰、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由原告许松涛负担。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