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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贾应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贾应付,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号民生银行大厦***层。负责人:董义堂,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应付,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路北侧***号。负责人:李国尚,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红霞,女,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应付、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邦耀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