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文博与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博,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2816号原告赵文博,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博与被告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和实践,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即被告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告的收货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金迈路XXX弄XXX号,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