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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齐红庆与郑显忠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庆,郑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齐红庆,男,生于1982年12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郑显忠,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齐红庆申请执行郑显忠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