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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麦锦照、陈有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麦锦照,陈有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132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负责人:李伟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鹏,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杨,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锦照,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有甜,女,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告麦锦照、陈有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两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63元、财产保全费1031.31元,二项合共220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负担。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