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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曾某某、杨某、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曾某某,杨某,陈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4刑初8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于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6年1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宇航,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于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原籍。被告人杨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于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原籍。被告人陈甲,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原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杨某、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秀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宇航、被告人曾某某、杨某、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经被告人陈甲介绍,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曾某某、杨某和“王六哥”(在逃)四人经共同商议后共同出资租用位于大安区何市镇的房屋开设一赌博游戏机室以牟利,并在该赌场内设置六人座捕鱼机2台、八人座大金鲨2台,可同时供25人参赌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杨某和“王六哥”各占该赌场经营额20%的股份,另20%的股份用于赌场日常开支,其中,被告人陈甲占胡某某所占股份的25%。期间,该赌场共计获利64880元。2016年1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陈某甲、陈乙等赌博人员和赌博游戏设备、账本等,扣押赌资24180元。经依法认定,以上电子游戏设备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杨某于2016年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甲于2016年1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宇航、被告人曾某某、杨某、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1辩护人陈宇航辩称:1、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更轻微;2、本案赌场区别于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赌场,社会危害性较小;3、本案违法所得未达到6万余元,几名被告人共分得违法所得3万元。4、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经被告人陈甲介绍,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曾某某、杨某和“王六哥”(在逃)共同出资租用位于大安区何市镇的房屋开设一赌博游戏机室以牟利,并在该赌场内设置六人座捕鱼机2台、八人座大金鲨2台,可同时供25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杨某和“王六哥”各占该赌场经营额20%的股份,另20%的股份用于赌场日常开支,其中,被告人陈甲占胡某某所占股份的25%。该赌场经营期间获利64880元。2016年1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挡获被告人胡某某、参赌人员陈某甲、陈乙等,查获赌博游戏设备、账本等,扣押赌资24180元。经依法认定,以上电子游戏设备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杨某于2016年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甲于2016年1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分得违法所得4500元,被告人曾某某、杨某各分得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陈甲分得违法所得1500元,四被告人均已退清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杨某、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六人座捕鱼机主机盒2个、八座大金鲨主机盒2个、书证账本1本、身份信息、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大山铺派出所证明、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三多寨派出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证人陈某乙、万某某、陈乙、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杨某、陈甲的供述、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大)公治认字[2016]第00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杨某、陈甲四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更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场提供赌博游戏机、提供其前夫的住房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并收取租金,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并记账等,与被告人曾某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陈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赌场区别于组织严密的赌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共分得违法所得3万元,本案违法所得未达到6万余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赌场提取被告人胡某某用于记载赌场盈利的记账本,准确记载该赌场违法所得为64880元,该账本经被告人胡某某辨认,与被告人曾某某、杨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胡某某的亲属代其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杨某、陈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曾某某、杨某、陈甲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本案赃款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赌博游戏机主机盒四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霖人民陪审员  钟泽安人民陪审员  黄金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积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