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随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随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697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随孬,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随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王建强、被告人高随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5日21时22分,被告人高随孬酒后驾驶豫H×××××号二轮摩托车,沿沁阳市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与河内路交叉路口时,被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随孬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8.09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高随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随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询结果、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证明、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随孬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高随孬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高随孬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高随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高随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随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