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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翁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26号被执行人:翁建,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住四川省宜宾县。现在四川汉王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翁建因犯骗取贷款罪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川152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2017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翁建的罚金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翁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52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翁建的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