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龙口龙须粉丝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龙港街道央格庄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龙须粉丝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港街道央格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958号原告:龙口龙须粉丝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海岱工业园市场路。法定代表人:孟祥桐,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昌,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央格庄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俊,任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口龙须粉丝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央格庄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龙须粉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龙口龙须粉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维利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人民陪审员 刘文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