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海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海,王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396号自诉人何金海,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海庆,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县崔家桥镇安阳屯村农民,住本村。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5月1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6月7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自诉人何金海以被告人王海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何金海的诉讼代理人魏贵军、被告人王海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何金海诉称,其与王海庆、陈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海庆、陈新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金海借款本金30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海庆、陈新梅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其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海庆、陈新梅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王海庆、陈新梅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安阳屯村老家有宅院一座,并在安阳市华城国际花园小区有住房一套,常年做豆腐生意,有履行能力,王海庆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海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认罪,辩称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已经代其履行判决义务,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何金海与王海庆、陈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海庆、陈新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金海借款本金30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海庆、陈新梅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何金海于2016年9月19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向王海庆、陈新梅邮寄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限王海庆、陈新梅于2016年9月23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到期后王海庆、陈新梅未履行。2016年10月2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将王海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0日王海庆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7年5月25日王海庆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王海庆仍未履行。另查明,王海庆、陈新梅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安阳屯村老家有宅院一座,并在安阳市华城国际花园小区4幢2单元3层303号有住房一套,王海庆常年做豆腐生意,年收入30000余元。安阳县人民法院曾向安阳县公安局移交王海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安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证明对本案暂不予立案。另查明,2017年6月8日,王海庆、陈新梅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偿还何金海190000元,何金海自愿放弃其余本金和利息,并向王海庆出具谅解书。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王海庆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自诉人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03655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海庆、陈新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金海借款本金302000元及利息。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立案审批表:证明判决生效后何金海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存根及送达回证:证明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向王海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手续。安阳市不动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及照片:证明王海庆在安阳市华城国际花园小区4幢2单元3层303号有住房一套,在老家安阳县崔家桥镇安阳屯村有一处宅院。安阳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及回执:证明王海庆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5月1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王海庆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海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立案并刑事拘留的建议及安阳县公安局暂不予立案证明:安阳县人民法院曾向安阳县公安局移交王海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安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证明对本案暂不予立案。结案证明、谅解书:2017年6月8日王海庆家属给付何金海190000元,何金海自愿放弃其他本金和利息,该执行案件结案,何金海给王海庆出具谅解书。被告人王海庆供述:其与何金海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其和陈新梅偿还何金海借款本金30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其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何金海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限其于2016年9月23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到期后其没有履行。2016年10月2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0日其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年5月2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其在安阳县崔家桥镇安阳屯村老家有宅院一座因欠账顶给别人了,其在安阳市华城国际花园小区4幢2单元3层303号有住房一套,现在常年做豆腐生意,年收入30000余元。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王海庆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王海庆户籍证明:王海庆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庆在明知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法院已经向其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诉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案件审理期间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王海庆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