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严雨周、姚玉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雨周,姚玉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1469号被执行人严雨周,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姚玉叶,女,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严雨周、姚玉叶销售假药罪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截上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严雨周尚应向法院缴纳罚金9000元、被执行人姚玉叶尚应向法院缴纳罚金7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严雨周、姚玉叶目前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严雨周、姚玉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