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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海波申请刘福员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刘福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女,汉族,海伦市人,住拜泉县。被执行人刘福员,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与被执行人刘福员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福员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