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海波申请刘福员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刘福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女,汉族,海伦市人,住拜泉县。被执行人刘福员,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与被执行人刘福员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福员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