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长乐与蒋大永、蒋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乐,蒋大永,蒋波,胡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蒋大永,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蒋波,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胡爱英,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民终39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32执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