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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长乐与蒋大永、蒋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乐,蒋大永,蒋波,胡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蒋大永,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蒋波,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胡爱英,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民终39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32执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