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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松文、蒋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松文,蒋安兵,张娇凤,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松文,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蒋安兵,男,1954年4月1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市井开区。被执行人张娇凤,女,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杰,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松文与被执行人蒋安兵、张娇凤、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蒋安兵、张娇凤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1000元,利息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陈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杰的银行存款9853元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