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58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沿江路99号。法定代表人:邹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广惠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宝华审 判 员 丁奕帆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宏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