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东升与李刚法、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升,李刚法,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3180号原告:杨东升,男,汉族,1972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法(曾用名:李钢法),男,汉族,1976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魏娜,女,汉族,1984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杨东升诉被告李刚法、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法、魏娜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东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1500元及利息(300000元借款从2015年7月5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51500元借款从2016年2月6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5日、2016年2月6日,被告李刚法分别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和515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原告将上述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付被告李刚法,被告李刚法给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李刚法与魏娜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但二被告拒不清偿,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刚法、魏娜均未到庭,亦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刚法于2015年2月17日李刚法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但未没出具借款凭证,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2015年7月5日,被告李刚法还款10000元,并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9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杨东升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借款人:李刚法2015年7月5日”。2016年2月6日,被告李刚法向原告借款515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李刚法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杨东升人民币现金伍万壹仟伍佰元整(51500.00)。借款人:李刚法2017年1月26日。”后被告李刚法未向原告还款。另查明,被告魏娜与被告李刚法于2012年4月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魏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李刚法向原告杨东升借款351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形成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杨东升要求被告李刚法返还借款本金351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利息请求,原告未提供借款时双方约定利率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刚法与被告魏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且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被告魏娜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刚法、魏娜连带返还原告杨东升借款本金351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刚法、魏娜连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佘萌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