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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司惩复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木林复议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湘06司惩复第6号申请复议人刘木林,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申请复议人刘木林因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执94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刘木林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木林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刘木林撤回复议申请,终结申请复议人刘木林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执94号罚款决定一案的复议程序。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