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范祠辉等五人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祠辉,钟炳长,钟祖明,彭仕超,范祠金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祠辉,男,生于1976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炳长,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郫都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钟祖明,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仕超,男,生于1991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范祠金,男,生于1971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祠辉、钟炳长、钟祖明、彭仕超、范祠金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川14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祠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钟炳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钟祖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彭仕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范祠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范祠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祠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祠辉撤回上诉。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劲松审判员  马熙湘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雪 微信公众号“”